查證日:2026 年 9 月 3 日。本文的法條文字,全部當天回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與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逐條抄錄,來源網址列在文末。我是戴安,這站不是銀行、不辦貸款,也不會幫任何人喬過件。廣告告訴你借得到多少,我先幫你算你最後要還多少。
先給答案:台灣沒有一條法律叫「高利貸上限」
很多人以為「超過 16% 就是高利貸」,也有人記得「不是 15% 嗎」。兩個數字都存在,但它們不在同一部法律裡,管的也不是同一件事。
直接講結論。跟利息高低有關的規定,實務上會被拿出來講的有三條,各管各的:

-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超過的那部分約定無效。這條管的是「你簽的那張借據,超過的部分還算不算數」。
-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年利率15%。但這條只管現金卡利率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信貸、車貸、房貸不適用。
- 刑法第 344 條:沒有寫任何數字。它寫的是「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且第二項把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一起算進來。
所以「幾 % 才算高利貸」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正確的問法是三個:我簽的這筆,超過的部分還要不要付?對方是不是銀行?對方拿走的錢,加總起來到底是多少?下面一題一題拆。
對號入座:你現在是哪一種處境
下面這張表是給你定位用的,先找到自己那一列,再看要往下讀哪一段。
| 你的處境 | 先看哪一條 | 戴安的判斷 |
|---|---|---|
| 信用卡循環利息覺得高 |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 年利率有 15% 的天花板,可留意帳單上的循環利率是多少 |
| 跟親友、私人之間有借據 | 民法第 205 條 | 超過週年 16% 的那一段,法律上是無效的約定 |
| 對方收了利息又另外收一堆費用 | 刑法第 344 條第二項 | 費用是法定要併進去算的,不能分開講 |
| 已經被恐嚇、監控、找上門 | 刑法第 344 條之 1 | 這是另一條獨立的罪,刑度有下限,未遂也罰 |
| 已經多筆債務還不動 | 看本文最後一段的求助窗口 | 先停下來找官方管道,不要再借新的來補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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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利息怎麼算?先把利率換成一個金額
利率是百分比,百分比很難有感覺。最快的方法是把它換成錢。
算法只有一行:本金 × 年利率 = 一年的約定利息。
用借 10 萬元、借滿一年來看,16% 這條線就會很具體:

- 年利率 5%:一年利息 5,000 元。
- 年利率 16%:一年利息 16,000 元。這是民法 205 條畫的那條線。
- 年利率 30%:一年利息 30,000 元。超過線的那 14,000 元,就是下一段要講的「超過部分」。
上面是示範用的整數,不是任何業者的報價。我放它的用意只有一個:把「16%」這個抽象的數字,變成你看得懂的金額。你手上如果有一張借據,現在就可以拿本金乘一次,先算出「照這個利率,一年要付多少」。
順帶提醒一件很多人會忽略的事:年利率跟月利率差 12 倍。有人講「一分利」「兩分利」,聽起來很小,但那通常是講月的。月 2% 換成年就是 24%,已經在 16% 那條線的上面很多。看到不是用「年」表示的數字,第一件事就是把它乘回一年再比。
如果你比較的是銀行的方案,光看利率還不夠——開辦費、帳管費會讓實際成本跟牌告利率對不上,這件事我在貸款利率 0.01% 真的比較便宜嗎?先看 APR 與總費用那篇拆得比較細,這裡不重複講。
民法 205 說的 16%,超過的那一段會怎樣
現行條文的原文,一字不改是這樣寫的: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 205 條(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抄錄日 2026-09-03
白話講:超過 16% 的那一段,法律上當作沒有約定過。不是整張借據作廢,是「超過的那截」不算數。本金要還,16% 以內的利息也要還,超過的那部分則是無效的約定。
這條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它以前不是長這樣。

修正前的條文(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原文是: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 205 條修正前條文,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歷史法條頁,抄錄日 2026-09-03
兩版差在哪?數字從 20% 降到 16%,而且「無請求權」改成「無效」。
這個改動為什麼重要,立法院法制局的「重要通過法案」頁自己寫得很清楚:
民法第205條修正後,超過百分之十六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立法院法制局「重要通過法案」頁,抄錄日 2026-08-29
翻成人話:舊法時代,債權人不能拿超過的那段去請求;但你如果自己付了,事情就過去了。改成「無效」之後,這段的性質變了——官方文字寫的是「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這是一句對已經付過錢的人來說很重要的話。
我要在這裡踩一次煞車。這篇文章是資訊整理,不是法律意見。條文寫的是「法院會怎麼看」,不等於「你按照這句話去做就會拿回什麼」。個案要怎麼主張、能不能主張,一定要找律師談,本文最後一段有法扶的正式窗口。
另外補一個誠實的缺口:這次修正的施行日期,我在上述兩個官方頁面都沒有查到。坊間有一個常見的日期版本,但我沒有在官方頁面看到,所以這站不寫。查不到就寫查不到,這是本站的規矩。
為什麼刑法第 344 條反而沒有寫數字
這是整篇最反直覺的一段,也是最多人搞錯的一段。
大家嘴上講的「高利貸犯法」,法律上對應的是刑法第 344 條的重利罪。而這條罪的條文,從頭到尾沒有出現任何一個百分比。原文是: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抄錄日 2026-09-03
把第一項拆開看,它要的是兩件事同時成立:
- 對方的處境: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拿到的東西: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顯不相當」沒有換算公式,是由法院就個案認定的。所以你在網路上看到「超過 X% 就是重利罪」這種斬釘截鐵的說法,條文本身沒有這樣寫。我不會替你猜法院會怎麼判,這件事不是內容站該做的。
但條文有沒有寫數字,跟這條有沒有用,是兩回事。真正的殺傷力在第二項。
「利息很低,服務費另計」為什麼站不住腳
第二項只有一句話,但它把一整套話術直接掀掉: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法條白紙黑字,把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全部算進「重利」裡面。
這句話正好對到市面上最常見的一種說法:「我們利息很低喔,服務費是另外算的。」在法律的計算方式裡,這兩筆本來就要加在一起看。拆開來報,是報的人自己拆的,法條沒有這樣拆。
這也是我做這站的原因。我的招牌動作叫「拆帳表」——把廣告講的那句話,跟實際要付出去的錢並排放:
| 對方怎麼說 | 法條怎麼看 | 戴安的判斷 |
|---|---|---|
| 「利息很低,服務費另計」 | 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依法併入重利計算 | 把所有名目加總,再回頭看總數 |
| 「這筆是保管費,不是利息」 | 保管費在條文裡是逐項列名的 | 換名字不會讓它從計算裡消失 |
| 「違約金是你自己違約才付的」 | 違約金同樣在條文列舉範圍內 | 簽約前就要問清楚違約金怎麼算 |
| 「先付一筆錢,款項才下得來」 | 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一律併計 | 錢還沒拿到就要先付出去,這件事本身就要停下來 |
「還沒拿到錢就要先付一筆」這件事,在申貸這一端也是常見的警訊,我在貸款要先付保證金嗎?代辦費、帳戶美化與交卡都是警訊那篇整理過完整清單。至於銀行端的違約金要看哪些欄位,則在信貸提前還款要違約金嗎?先看限制清償期與計算基礎。
一句話記住就好:利率是釣餌,總成本才是帳單。
銀行法的 15%,為什麼不能拿來比
另外一個 15%,出自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原文是: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抄錄日 2026-09-03
注意條文裡指名的兩樣東西:現金卡的利率、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就這兩樣。
所以這條的正確用法是——你在看信用卡帳單、想確認循環利息合不合理的時候,這是一條可以對照的線。但它不是「所有貸款的利率上限」。信貸、車貸、房貸不適用本條,把它們放在一起比是錯的。
我特別點這件事,是因為「15% 上限」被誤用的次數實在太多。三個數字裡,這一條的適用範圍最窄,卻最常被講成通則。
已經被恐嚇、監控、找上門,報警有用嗎
「高利貸報警有用嗎」是這個題目底下搜尋量很集中的一句話。先講清楚:我不會、也不該預測你報警之後案子會怎麼跑。我能做的,是把法律上確實存在的那一條攤開給你看。
刑法第 344 條之 1,是獨立於重利罪之外的另一條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抄錄日 2026-09-03
條文自己列了名的手段,逐一抄在這裡: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還有一句概括的「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有三個地方值得留意:
- 「監控」是條文裡直接列名的。不是只有動手才算,這一項的存在本身就說明了立法者看到的是什麼樣的實務。
- 刑度有下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跟 344 條的「三年以下」是不同的量刑區間。
- 未遂也罰。第二項只有五個字,但它是實打實的一句。
誠實的邊界也要講:這條的適用前提,是先該當前條第一項的重利。我沒有辦法、也不會告訴你「你這件一定成立」——法條寫的是法院怎麼判,不是保證書。至於成案率、辦案要多久,官方沒有公告數字,所以我不寫。
如果你現在正在這個處境裡,比起上網查幾 % 算高利貸,更實際的事情是三件:保留所有對話與匯款紀錄、停止再付任何新的費用、找一個有正式身分的窗口談。窗口在下一段。
你現在可以做的下一步
本站不給個人化的財務建議,也不會說「你應該借」或「你適合哪一種」。以下只是按處境分軌,列出可以先做的事情。
- 如果你只是在查資料,還沒借:先把想借的金額乘上年利率,算出一年要付多少;再把對方報的所有費用名目加成一個總數。兩個數字都寫下來,再決定要不要往下談。銀行端的申請要準備什麼,可以參考信貸申請前要準備什麼?先完成這 7 項自我檢查。
- 如果你想知道自己在銀行眼中長什麼樣:可以先自己調一份信用報告來看,查詢方式與會不會影響評分,寫在自己查聯徵會扣分嗎?信用報告申請與查詢紀錄一次看懂。
- 如果你手上有一張利率超過 16% 的私人借據:條文本身你已經看過了,但要怎麼主張是法律問題,可洽法扶。
- 如果你已經被追討到影響生活:先保留證據、停止再付新費用,再循下面的官方窗口。
最後這件事我想講白一點:缺錢不丟臉,被話術坑才冤。會走到高利率借貸這一步的人,多半不是不會算,是當下沒有時間算。所以這篇的目的不是評價任何人的決定,只是把三條線畫清楚,讓你在簽字之前,至少知道自己在看哪一條。
若已陷入多頭債務,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轉 3 洽就近分會)——法扶申請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也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亦可洽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服務專線 (02) 8596-1629(週一至週五 09:00–17:00)諮詢債務協商相關事宜。
還是不確定自己會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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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高利貸合法嗎?
台灣的法律沒有一個叫「高利貸」的法定名詞。跟它有關的是三條各自獨立的規定:民法第 205 條處理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民事效力(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刑法第 344 條處理重利的刑事責任(條文沒有數字,用「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認定)、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則只管現金卡與信用卡循環信用的 15% 上限。所以要問的不是「合不合法」,是「這件事該用哪一條看」。
高利貸利率超過多少就違法?
沒有單一答案,因為兩件事要分開講。民事上,民法第 205 條的線在週年 16%,超過的那部分約定無效。刑事上,刑法第 344 條沒有訂任何百分比,寫的是「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由法院就個案認定,本站不預測認定結果。
利息很低但另外收手續費,這樣算不算?
刑法第 344 條第二項的原文寫明:「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也就是說,這些費用在法律的計算方式裡本來就要併入。對方把利息和費用分開報價,不會改變計算方式。
高利貸報警有用嗎?
刑法第 344 條之 1 是一條獨立的罪,處罰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的行為,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條文的存在是事實;至於個案會怎麼發展、成案率多少,官方沒有公告數字,本站不做預測。實務上可以先做的是保留對話與匯款紀錄,並循正式窗口諮詢。
民法 205 條改成 16% 是什麼時候的事?施行日是哪一天?
條文標示的修正日期為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至於施行日期,本站在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與立法院法制局的頁面上都沒有查到記載,因此不寫。網路上流傳的日期版本,本站在官方頁面未取得原文,一律不採用。
信用卡循環利息也適用 16% 嗎?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另有專屬規定: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訂有年利率 15% 的上限,且該條只適用現金卡利率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信貸、車貸、房貸不適用本條。
當鋪的利息受哪一條管?
當鋪業另有專法規範。但本站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從官方系統取得該法條的原文——多次嘗試主管機關的法規查詢頁面皆未取回正文。依本站的查證規則,沒拿到官方原文就不寫數字,所以這篇不列任何當鋪相關的利率或費用數字。等抄到原文,會另外補一篇。
這篇怎麼查的、什麼時候會更新
查證方式:本文所有法條文字,於 2026 年 9 月 3 日直接抓取主管機關官方系統頁面後抄錄,不引用律師事務所、法規解說站或新聞轉述的版本。來源如下:
- 民法第 205 條(現行條文與修正前條文)、刑法第 344 條、刑法第 344 條之 1: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該系統當日標示「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2026/08/28」)。
-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標示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民法 205 條修正效果的說明:立法院法制局「重要通過法案」頁。
- 債務求助窗口:金管會銀行局協商機制說明、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查詢專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
本文可引用的一句話:loan-map 於 2026 年 9 月 3 日回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與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逐條抄錄,民法第 205 條的約定利率上限為週年 16%、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的年利率 15% 上限僅適用現金卡利率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刑法第 344 條則未訂任何數字上限。
更新承諾:法條類文章每次修法後更新,並至少每季回官方系統重新核對一次條文文字與修正日期。下次預定核對時間為 2026 年 12 月。
更正框:本文若有任何數字或條文引用錯誤,發現後會直接在本文標示更正內容與更正日期,不會靜悄悄改掉。目前尚無更正紀錄。
本文沒有寫、也不會寫的:任何非金融機構的借款管道名稱、聯絡方式或「條件比較寬鬆的替代選擇」清單;任何當鋪相關的利率或費用數字(未取得官方原文);民法 205 條的施行日期(官方頁面未載明);以及個案能不能成立、會不會勝訴的預測。
免責:本站為資訊整理,非金融機構,不經手任何貸款申辦;本文亦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上述官方窗口。
順帶一提,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的 15% 上限不適用車貸與機車分期。那邊的年百分率上限實際長什麼樣,見車貸利率怎麼算?銀行跟融資公司是兩套算法。
把民法 16%、銀行法 15% 這兩條線放到機車分期上會怎麼看?本站在〈機車貸款利率怎麼算〉裡逐條拆過,重點是總費用年百分率不是利率,三條線要分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