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扣薪通知,薪水會被扣多少?

先講答案:法院扣薪每期最多扣薪水的三分之一;拿命令上的債權金額除以月薪的三分之一,就是至少要扣幾個月。例如 30 萬的債、每月扣 13,333 元,至少 22.5 個月。

你在查的是扣薪怎麼算;但你真正在決定的,是先算清楚會被扣幾個月,還是先去借一筆把它蓋掉。

收到法院扣薪通知的人,先看這篇:拿命令上的債權金額,除以月薪的三分之一,得到的是「至少要扣幾個月」。例如 30 萬的債、每月扣 13,333 元,至少 22.5 個月。

說穿了就是:扣薪扣的不是你戶頭裡現有的錢,是你以後每個月會進來的薪水;所以要算的不是一次多少,是扣幾個月。

三步就夠:

  1. 找出債權金額,和發命令的法院。債權金額就是對方聲請強制執行的那筆錢;紙上若沒寫,打紙上那間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問。
  2. 用司法院的試算邏輯,估出每月被扣多少。條文寫的是各期給付的三分之一為上限,而且扣完剩下的不能低於「生活所必需」。
  3. 覺得扣得不對,條文給的路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但同一條寫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異議送出去,扣薪不會自動停下來。

很多人的第二個念頭是:乾脆再借一筆,把這筆債還掉,扣薪就停了。那條路的價錢先擺在這裡;只想知道怎麼算的人,可以先跳過這張表,直接往下看比例。

💸 再借一筆蓋掉:30 萬借 5 年,最多多還約 13.7 萬

方案總共還比借的多還戴安說
台新信貸 公告下緣 2.88%(60 期)331,477 元31,477 元公告下緣;不是每個人都拿得到
台新信貸 公告上緣 15%(60 期)437,219 元137,219 元公告上緣;利率跟卡循環法定上限同為 15%,另加開辦費 9,000
信用卡循環 15%(60 期,比較組)428,219 元128,219 元本站自己擺的比較組,非任何公告方案
渣打帳單分期 14.99%(30 期)361,564 元61,564 元期數不同,不能跟上面三列直接比

算法:月付=本金×月利率÷(1−(1+月利率)^−期數),總共還=月付×期數+開辦費。這張表是我自己算的;官網公告的是利率、總費用年百分率跟費用金額,沒有任何一家公告「30 萬總共還多少」。

  • 本金 30 萬、本息平均攤還(每月繳一樣的金額)。前三列 60 期;渣打那列取官網帳單分期表最長的 30 期 14.99%,手續費 0 元,算法相同。
  • 台新的利率取信用貸款專案公告的兩端 2.88%~15%,開辦費照同一頁的「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NT$9,000/筆」。我 2026-10-24 回官網看過,跟 10 月 21 日同一組數字;產品頁寫「一般信用貸款期間為2~7年」,60 期在區間內。
  • 信用卡循環 15% 是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寫的法定上限;它實際上不會固定月付 60 期清掉,這一列只是把同一個利率擺旁邊給你看,想知道它真實長什麼樣,看循環利率怎麼算。
  • 沒算進來:違約金、帳管費、強制執行費用。官網跟條文都沒有一組能直接代入的金額,我不替你猜。

所以我不會先去借。最便宜那一端是少數人才拿得到的;上緣那一端的利率,跟信用卡循環的法定上限是同一個數字,還多一筆 9,000 元。多還的 137,219 元,等於本金的四成六。月付看起來比被扣的三分之一輕鬆,那是把時間拉長換來的,拉長的部分就是上面那些多還的錢。能不能借得到,不是本站講得了的事。

薪水扣押比例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對薪資發扣押命令,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第 3 項留了一個例外。

先看「各期」兩個字。薪水一個月發一次,就是每個月各算一次三分之一,不是整份債務只扣三分之一。月薪 4 萬,原則上一個月最多 13,333 元;下個月再來一次。

每月薪水 留給你 債權杯 粗水柱=約 2/3 細水柱=最多 1/3
每個月薪水進來的水柱,法院最多切走三分之一,流進那個杯子。杯子的容量是「債權金額加執行費」,裝滿才停。

這個比喻會破,而且破在對你不利的那一邊:自來水的杯子你看得見多大,這個杯子多大要看紙上的債權金額;而且法院在「有失公平」時可以切走超過三分之一。

第 3 項的原文是:「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司法院說明頁舉的例子是扶養費請求。

什麼叫「生活費用」?第 115 條之 1 沒給數字;同一部法的第 122 條第 3 項給了算法,下一段講。

薪水扣押計算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3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司法院 115 年一覽表,臺灣省未扶養他人是 18,618 元。

這個數字每年公告、各地不同。司法院 115 年一覽表(未扶養他人):臺北市 24,893 元、新北市 21,300 元、高雄市 20,364 元、臺灣省與臺南市 18,618 元;其他縣市和扶養人數的每一列,都在同一張表上,連結放在文末。有人要你扶養,數字更高。

司法院給公司用的 115 年試算表邏輯很單純:先算月薪的三分之一;再看扣完之後,領到手的錢有沒有低於你住的縣市那條線。低於,就少扣,少到領到手剛好等於那條線;連那條線都不到,結果寫「無餘額可供扣押」。

用臺灣省的 18,618 元,假設每月依法代扣 2,500 元(勞健保等),四種月薪算出來是這樣:

月薪(應領總額)三分之一是剩下的錢夠不夠 18,618每月實際扣
40,000 元13,333 元夠(領到手 24,167 元)13,333 元
28,000 元9,333 元不夠(只剩 16,167 元)6,882 元
22,000 元7,333 元不夠(只剩 12,167 元)882 元
20,000 元6,667 元不夠(扣之前就只剩 17,500 元)無餘額可供扣押(假設值)

代扣的 2,500 元是我假設的(勞健保等依法代扣項目),你的實際數字看薪資單。這是我照司法院試算表的邏輯自己算的,不是法院的裁定;實際扣多少,以扣薪命令上寫的為準。

把這個數字拿去除債權金額,就是月數。30 萬的債,每月扣 13,333 元,至少 22.5 個月,約兩年;每月只扣 6,882 元,要 43.6 個月,三年半以上。這是「至少」的算法:債權額會不會隨利息、違約金增加,官方沒寫;司法院另有「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試算工具」,網址在司法院那一頁。

薪水扣押程序

強制執行要先有「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扣薪是法院發扣押命令(第 115 條),效力及於之後每一期薪水,到債權額加執行費用為止。

執行名義=債權人手上能叫法院動手的那張紙。第 4 條列了六種,例如確定的終局判決、調解或和解成立的紀錄、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沒有這張紙,債權人沒辦法直接叫法院扣你的薪水。支付命令沒有在 20 天內合法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寫「得為執行名義」。20 天怎麼算,看收到支付命令,20 天內要做什麼?

命令本身,第 115 條第 1 項寫的是: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三人=付你薪水的公司(下面都寫「公司」)。

範圍在第 115 條之 1 第 1 項: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在「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白話:這張命令不是只管收到那個月,之後每個月的薪水都算,一路到債權額加費用被扣滿為止。

覺得扣得不對,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寫:「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司法院說明頁寫得更直白: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變更薪資扣押金額或撤銷原扣薪命令;認無理由,就裁定駁回,「且異議不停止執行」。

書狀本站不提供,也不代寫,格式請看司法院網站的「書狀範例」。

薪水扣押公司

扣押命令是發給「第三人」的(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發你薪水的公司就是第三人,所以公司會知道,司法院流程圖也寫「第三人接受命令」。

司法院流程圖還寫:公司接受命令 10 日內,若「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對數額有爭議」,得聲明異議。那是公司自己的程序。

命令怎麼送到公司,官方說明沒寫,我不編。

另一種情況別搞混:公司自己扣你的薪水(罰款、各種名目的扣款)是勞資問題,不是法院扣押,這篇不寫,請找勞工局或勞動部問。

薪水扣押合法嗎?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扣薪是合法程序,條文同時設了上限(第 115 條之 1)和生活費保留(第 122 條);前提是對方手上有執行名義。

合法不等於你只能認:看比例、看生活所必需、必要時聲明異議,都是條文給的。

第 122 條第 1 項還有一句很多人沒聽過: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這句講的是津貼和補助,不是薪水。

常有人搜「假扣押薪資」。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的另一個階段(債權人想保全強制執行,先聲請假扣押),不是這篇的扣薪;那一章不展開。

薪水扣押還能協商嗎?

為了停扣再借一筆的路,我會先跳過;已經在扣薪的人能不能走前置協商,官方沒有明寫,要打專線問。

這裡有一個我一定要講的反對:為了不被扣薪,借信貸或刷卡分期把這筆債蓋掉的人,先看協商,借新還舊這條路先跳過。理由就是前面那張表:借新還舊只是把同一筆錢換一個名字,換來的是新的月付,再加上最多 137,219 元的多還金額。完整對照在卡債要借信貸來還嗎?這 4 種人先不要轉;帳單分期那一列在信用卡帳單分期的 6 個缺點。

前置協商不是無痛選項。銀行公會專區自己寫的: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核准新的授信、強制停用信用卡和現金卡,聯徵中心會有不良信用紀錄。官方寫得出來的代價,看前置協商是什麼?官方寫得出來的 6 個代價

條文只寫了一種時間順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6 項寫的是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已經在扣薪的人怎麼套用這一條,條文沒寫,所以不替你判斷;打 (02) 8596-1629 問,是最直接的路。更生與清算那一層在債務更生為什麼不是六年。

另一種人我會直接說別碰:有人說可以「幫你處理扣薪、先付一筆手續費」。金管會銀行局的新聞稿原文寫「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這種錢我不會付,本站也不導流。

薪水扣押常見問題

薪水多少才不會被法扣?

沒有一個固定月薪。算法是:應領總額扣掉三分之一與依法代扣之後,剩下要不低於生活所必需(臺灣省未扶養他人 18,618 元,各地不同)。總額連那條線都撐不起來,試算表的結果是「無餘額可供扣押」。

強制執行扣薪的時間是多久?

條文沒寫固定月數,寫的是扣到債權額加強制執行費用為止(第 115 條之 1 第 1 項)。至少幾個月,用前面的算法自己除。

如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扣薪?

法源是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處理方式司法院寫在薪資執行流程圖(變更、撤銷或駁回)。本站不提供書狀、不代寫。

離職了還會繼續扣嗎?

第 115 條之 1 第 4 項只寫: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時,移轉命令失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得聲請繼續執行。新工作會不會被扣、要不要重新發命令,這一條沒寫。

如何躲避強制扣薪?

這題本站不寫。教人躲開法院命令是本站明禁的事;官方寫得出來的是比例、生活所必需、聲明異議,前面都講了。

薪水扣押三種人

現在該動手的人

  • 第一種:收到命令、還沒被扣第一次的人。今天就找出債權金額,除以月薪的三分之一,得到至少幾個月;再對照你住的縣市的「生活所必需」,覺得不對,問民事執行處。
  • 第二種:已經被扣一陣子,想知道有沒有路的人。拿著命令,打 (02) 8596-1629 問前置協商,或洽法扶(窗口在文末)。問的是「我這種情形,官方寫得出來的路有哪些」。

先不要辦的人

  • 第三種:想再借一筆蓋掉、或想找人代為處理的人。先跳過。30 萬借 5 年,公告上緣那一端比借的多還 137,219 元,而且那個 15% 跟信用卡循環的法定上限是同一個數字;代辦那一邊,金管會原文寫「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先走文末兩個官方窗口,不要先簽約、不要先付手續費。

這篇沒有任何聯盟連結。你現在要處理的是一張法院的紙,不是一筆新貸款。

薪水扣押資料來源與限制

查閱日期 2026-10-24。每一個公告的數字都有官方來源,你可以自己對。

  • 強制執行法第 1、4、12、115、115 條之 1、1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B0010004),2026-10-24 逐條查閱。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B0010001)同日查閱。
  • 司法院〈民事執行〉業務綜覽頁(含薪資執行流程圖,發布 108-10-27、更新 115-01-23);同頁下載〈115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與〈115 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查閱日 2026-09-02)、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查詢專區(2026-08-31):這輪沒有重新確認。
  •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上限 15%):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 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專案法定揭露頁(頁面標示 2026/01/12)與信用貸款產品頁:利率 2.88%~15%、總費用年百分率 4.12%~16.39%、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NT$9,000/筆,我 2026-10-24 兩頁都看過。
  • 渣打銀行帳單分期頁:30 期 14.99%,適用至 2026/12/31,2026-10-24 看過。
  • 金管會銀行局〈切勿透過第三人或輕信代辦業者代為處理〉新聞稿(發布日期 2023-11-29)。

限制三件:第一,本站不是法律事務所,也不做法律判斷,上面法條只寫「條文怎麼寫」,沒有一句是「所以你可以主張什麼」。第二,送達那幾條、債權額會不會隨利息增加、已經在扣薪時能不能申請前置協商,官方沒寫,所以都沒下結論。第三,扣薪表和借新還舊表都是我自己算的,不是官方公告值,文末法扶那兩句(不事先收費、未委託代辦)的查閱日期是 2026-08-30,這輪沒有重新確認。

剩下的你自己 30 秒確認,三件事都繞著你手上那張紙:

  1. 找到命令上的債權金額那一行,拍下來;沒寫的話,記下那間法院民事執行處的電話。
  2. 拿出薪資單,找「應領總額」和「代扣項目」(勞保、健保等)這兩個數字。
  3. 打開司法院〈115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找你住的縣市那一欄,把「生活所必需」寫在紙上。

兩個官方窗口:

若已陷入多頭債務,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轉 3 洽就近分會)——法扶申請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也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

亦可洽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服務專線 (02) 8596-1629(週一至週五 09:00–17:00)諮詢債務協商相關事宜。

本站為資訊整理,非金融機構,不經手任何貸款申辦;申辦前請以銀行官網公告為準。法院程序問題請洽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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