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放著會消失嗎?同一部民法,第 125 條寫「消滅」、第 144 條寫「得拒絕給付」——消失的不是債

你聽到的「15 年」寫在民法第 125 條,但你真正在決定的是:要繼續躲,還是去把帳攤開來看。因為法條上沒有一條寫「時間到了債就不見」。

先給答案:民法裡沒有「拖過去就沒事」這件事

第 125 條那一條寫的是「請求權消滅」,不是「債消滅」——這篇要講的就是這四個字的差別。

時效跑完,債不會消失。民法第 144 條第一項的原文只有十一個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注意它寫的是「得拒絕給付」——是你多了一張可以不還的牌,不是那筆錢從世界上不見了。同一條的第二項還往下補了一句:「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也就是說,時效跑完之後如果錢還是付出去了,付了就是付了。

而且時間本身也不是一路往前跑的。民法第 129 條一口氣列了八件會讓時效「中斷」的事,第 137 條第一項寫得很白:「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重行起算的意思就是從零開始重新算。

要判斷「這筆帳現在到底跑到哪」,我會先看你這些年有沒有收過法院寄來的東西。不是看你最後一次刷卡是哪一年,是看中間有沒有人按過那顆按鈕。心智模型只有一句:時效不是沙漏,是碼表——沙漏漏完就沒了;碼表只要有人按一下,就從零開始重跑。

先把這九個詞用白話講一次,後面就不再解釋

  • 請求權=債權人「可以開口跟你要」的那個權利。民法第 125 條管的是這個東西,不是那筆債本身。
  • 消滅時效=這個「可以開口要」的權利,放著不用會過期的期間。像超商咖啡的寄杯憑證——憑證過期了,咖啡豆沒有從店裡消失,是你那張換咖啡的紙不能用了。
  • 中斷=碼表被按回零。民法第 129 條列了八種按鈕。
  • 重行起算=從零重新開始算。民法第 137 條的用字。
  • 視為不中斷=碼表按下去之後被裁判吹掉,那一下不算。民法第 130 到 136 條的用字。
  • 執行名義=法院認可、可以拿去強制執行(查封、扣薪)的那張紙。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一項寫的是支付命令在什麼條件下「得為執行名義」。
  • 督促程序=債權人不用先打官司,直接請法院對你發一張「限你付錢」的文書的那道程序,發出來的東西就叫支付命令。像法院幫對方先開的一張罰單。
  • 不變期間=法律訂死、不會因為你在忙就往後延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一項給支付命令的是「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像網購的七天鑑賞期,過了就是過了,不會因為你人在忙而順延。
  • 抗辯=你可以在對方開口要的時候舉手說「這筆我有理由不給」的那個資格。第 144 條給的就是這種東西,不是把帳一筆勾銷。

戴安(本站寫這條線的人,不是金融從業人員,也不是法律從業人員,只負責把官方原文攤開來對)的判斷:這題不是「幾年」的題,是「從哪一天算」的題。網路上那些「15 年」「20 年」的數字之所以互相打架,是因為每個人心裡的起算日不一樣,而且沒人把「碼表被按過幾次」算進去。下面這張表是本站把民法時效章逐條抄下來、按「哪一顆按鈕、按下去之後從哪一天重跑、這顆按鈕會不會又被取消」排成同一張表——每一格都是法條原文,官方沒有做過這張表。

這張表第一次看不用全懂。先看第一欄(發生了什麼事)跟最後一欄(我的判斷)就好,中間那三欄的條文,下面每一節會各自展開一次。

⏱️ 把碼表按回零的六顆按鈕:民法第 129 條到第 137 條逐條對帳(2026-09-18 抄)

按下碼表的事 民法哪一條怎麼寫(原文) 從哪一天重新開始算(原文) 這顆按鈕會不會被取消(原文) 戴安的判斷
請求 §129 第一項第一款「請求」 §137 第一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會。§130「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六顆按鈕裡最不牢的一顆,條文自己給了六個月的但書
承認 §129 第一項第二款「承認」 §137 第一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30 到 §136 七條「視為不中斷」的情形裡,沒有一條寫到承認 唯一一顆不是由法院動作構成的按鈕;它怎麼認定是個案的法律問題,本站不代為推論
起訴 §129 第一項第三款「起訴」 §137 第二項「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第三項另訂經確定判決確定之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會。§131「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三項是全章最容易被略過的一句:判決確定不是終點,是新碼表的起點
聲請發支付命令 §129 第二項第一款「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137 第二項(與起訴同) 會。§132「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一張沒拆的法院信就能構成的按鈕;民事訴訟法 §516 另給了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129 第二項第五款,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137 第一項 會。§136 第二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薪水被扣、帳戶被扣那一刻,碼表同時也被按了一次
告知訴訟 §129 第二項第四款,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137 第一項 會。§135「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跟你沒有直接往來的訴訟也算數,這是坊間文章幾乎不寫的一款

出處與方法:五個欄位裡的每一句引號內文字,都逐字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第 129、130、131、132、135、136、137 條條文頁,抄錄日 2026 年 9 月 18 日;該站頁尾標示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第 129 條第一項共三款、第二項共五款,本表列出其中六款(未列第二項第二款「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與第三款「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對應的 §133、§134 亦未列)。第五欄「戴安的判斷」是本站的意見,不是法條,也不是法律意見。本表可換任何一種債務重跑一次,欄位不必改。

「消滅」這兩個字,民法自己是用在誰身上?

第 125 條的原文是:「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主詞是「請求權」,不是「債務」。這是全篇最關鍵的一次讀字。

本站本輪逐條抄了民法消滅時效章的十八條(第 125 到 138 條、第 144 到 147 條),這十八條裡沒有任何一條寫「債務消滅」四個字。寫到時效完成後會怎樣的那四條是這樣分工的:

  • 第 144 條: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第 145 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第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第 145 條那句尤其值得停一下:有擔保物的債,即使請求權時效消滅了,條文明寫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所以「時效=一筆勾銷」這個等號,在條文的第二層就已經不成立。一般而言信用卡債沒有擔保物(這是本站的理解,個案以契約為準),但這句話說明了條文對「時效消滅」的定義有多窄。

「拖過去就沒事」這句話,我不會往下聽。出處就是第 144 條第一項那十一個字——條文給的是抗辯的餘地,不是免除。把「得拒絕給付」讀成「不用還了」,是把一句程序上的話讀成結果上的話。

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條文只給了一句

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整章關於「起算日」的規定,正面寫出來的就是這一句。它沒有說是最後一次刷卡日、沒有說是最後一次繳款日、也沒有說是銀行寄催收信那天,它說的是「請求權可行使時」。某一筆特定的卡債,那一天到底是哪一天,屬於個案認定,本站不代任何人推算自己那一天是哪一天——這也是為什麼網路上同一個問題會有十種答案。

本站自己數了一遍:條文的重量放在哪一邊

民法消滅時效章從第 125 條到第 147 條,一共 23 條。本站逐條數過之後的分布是這樣:

  • 講「期間多長、從哪天起算」的:第 125 到 128 條,4 條
  • 講「怎麼中斷、從哪天重行起算、對誰有效力」的:第 129 到 138 條,10 條。其中明文寫出「視為不中斷」的,有第 130、131、132、133、134、135、136 條共 7 條
  • 講「時效完成之後會怎樣」的:第 144 到 147 條,4 條
  • 第 139 到 143 條共 5 條,本輪未抄錄,本站不寫它們規定了什麼。

loan-map 於 2026 年 9 月 18 日逐條抄錄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消滅時效章:全章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共 23 條,其中規範中斷與重行起算的有 10 條、明文寫出「視為不中斷」的有 7 條,而規範時效完成後效果的只有 4 條;本站本輪抄錄的 18 條條文中,未見「債務消滅」四字,第 144 條第一項原文為「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以上條數為本站自數,讀者可自行複算。

23 條裡有 10 條在處理「碼表怎麼被按回零」,只有 4 條在處理「時間跑完之後呢」。這個 10 比 4,就是這篇文章的全部。這個數字是本站自己數的,官方沒有做過這個統計;你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往下拉,自己也數得出來。

哪些事會把碼表按回零?第 129 條列了八件

第 129 條的結構是兩段。第一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第二項:「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三加五,一共八件。上面那張招牌表列了其中六件。這裡要補三句條文本身的話:

第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是八款之一。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依第 129 條第二項第一款,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而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一項現行條文寫的是:「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同法第 516 條第一項給的期間是「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白話講,支付命令像法院幫對方先開的一張罰單:你二十天內不吭聲,這張紙就變成可以拿去扣你薪水的那張紙。一封沒拆開的法院信,在條文上同時牽動兩件事:碼表被按了一次,二十日的鐘也在走。(第 521 條最近一次修正,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法規沿革第 21 項原文,是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舊條文原文本輪未抄到,本站不轉述舊條文寫了什麼。)

第二,「承認」也在名單上。條文把它列在第一項第二款,沒有再多寫一個字去定義什麼算承認。本站只講到這裡為止——它在條文裡放在哪個位置,上面那張表已經標明;至於實際上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承認、你面對催收該說什麼不該說什麼,那是個案的法律問題,本站不給答案,也請不要相信任何人給你的口頭保證。要問,請問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第三,判決確定不是結束。第 137 條第三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這一句在坊間文章裡幾乎看不到,但它才是「為什麼有人說二十年前的帳現在還被追」這件事在條文上的落腳處之一。

按下去之後,還會被取消嗎?七條「視為不中斷」

這是條文設計裡最容易被漏掉的一層:碼表被按回零之後,還可能被判定「這次按的不算」。像球進了再被裁判吹掉——分數看板要退回去。民法用的字是「視為不中斷」,一共七條:

  • §130(因請求而中斷):「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131(因起訴而中斷):「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132(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 §133(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 §134(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 §135(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136(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分兩項,前者「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後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皆視為不中斷。

把這七條讀一次會發現一件事:每一顆按鈕後面,條文都配了一個「按了不算」的條件。所以真正在條文上決定結果的,從來不是「過了幾年」,而是「這幾年之間發生過什麼、那些事後來怎麼了」。這也是本站不替任何人算「你的還剩幾年」的原因——那是一條時間軸上的紀錄問題,不是一個公式問題。

債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時間會重來嗎?

「卡債協商打折」「資產管理公司一次清償可以打幾折」這幾個搜尋詞背後,通常是同一件事:原來的債權被讓與給第三方了。民法對這件事有三條可以照抄:

  • §297 第一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299 第一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 §138:「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條文層次很清楚:讓與要通知才對債務人生效(§297);債務人原本手上有的抗辯事由,不會因為換了一個人來要就消失(§299);而已經發生過的時效中斷,效力及於受讓人(§138)。換句話說,換一家公司來收,碼表既不會重按一次,也不會退回原點——它就接在原來那個位置上繼續跑。

還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這條講的是「舊債換新債」的情形。本站引它只為了一個目的:說明民法在很多地方都把「債務消滅」這件事寫得非常保守。至於某個具體方案算不算第 320 條講的情形,那要問律師或法扶(專線在文末),不是這篇能回答的。

「我們有辦法幫你把債權打折買回來,保證成功」——這種說法,加上要你先付一筆錢,我不會往下聽。出處是兩個官方單位各自的原文:金管會銀行局〈金管會呼籲民眾如有資金及債務協商等需求,切勿透過第三人或輕信代辦業者代為處理〉新聞稿寫「銀行提供貸款,係以客戶信用之評估為基礎,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並載明金管會「多次函請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之貸款案件,且禁止職員私下受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宣導頁〈請認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則直接寫「法律扶助基金會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辦理法律扶助」「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是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的」。一個管道講不出對應的官方那一行,就先跳過它。代辦的收費名目與話術,本站另有一篇逐項拆過:貸款代辦合法嗎?費用到底怎麼收;債務端的代辦陷阱則在整合負債找代辦之前,先看銀行自己怎麼寫

三種人

一、現在就該動手查的人:這幾年收過法院或律師寄來的信,但沒拆、或拆了沒細看的你。上面那張表的第三、第四、第五列都跟你有關。你現在需要的不是「再算一次幾年」,是把那些信找出來、看清楚是什麼文書、哪一天送達的。這件事只有你做得到,任何人都不能替你看。信找不到了也不是死路:你查得到自己名下的信用紀錄現況,步驟本站寫過:怎麼自己查聯徵信用報告;文書是哪一個法院發的、案號是什麼,各地方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的窗口可以問,法扶專線 412-8518 轉 3 也找得到就近分會。

如果是催收電話正在響:本站不教你在電話裡說什麼、不說什麼——那是個案的法律問題。但有一件事跟法律無關、你現在就做得到:把對方報的公司全名、來電時間、他說的金額記下來。這三樣東西是你之後拿去問律師或法扶時,對方第一句會問你的。

二、翻一頁法條就夠的人:只是想知道「網路上那個數字是真的嗎」的你。你不用看完這篇。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搜「民法」,跳到第 125 條和第 144 條,兩條加起來不到六十個字,你自己讀完就有答案了——第 125 條的主詞是請求權,第 144 條寫的是得拒絕給付。看完這兩條,你就不會再被「卡債 20 年會自動消失」那種貼文唬住。

三、先不要動的人:正打算「照著網路上教的做點什麼,好讓時效跑完」的你。時效能不能主張、怎麼主張、你現在的狀況適不適用,全部是個案的法律問題,本站不給答案,也沒有能力給。在你手上有專業意見之前,我不會為了這個目的去做任何動作,也不會為此付任何一筆錢給任何人。如果你真正的問題其實是「現在每個月繳不出來」,那要看的是另一組東西——本站寫過卡債那一邊怎麼算:卡債要借信貸來還嗎?這 4 種人先不要轉循環利率怎麼算?拿你的帳單按一次;協商這條路的流程與天數在債務協商流程怎麼跑,協商之後信用紀錄會留多久在協商後的信用註記,要問的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若已陷入多頭債務,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轉 3 洽就近分會)——法扶申請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也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亦可洽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服務專線 (02) 8596-1629(週一至週五 09:00–17:00)諮詢債務協商相關事宜。

常見問題

卡債放著超過 20 年,真的就不用還了嗎?

民法第 125 條寫的是「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主詞是請求權。第 144 條第一項接著寫「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條文給的是抗辯的餘地,不是把債務抹掉。而且第 129 條列了八種會讓時效中斷、從零重行起算的事由。所以「放著超過 20 年」這個描述本身,在條文上就不是一個可以直接套用的狀態。你那一筆的實際情形要問律師或法扶(專線在文末),這篇只把條文攤開來給你看。

時效是從我最後一次刷卡那天開始算嗎?

條文沒有這樣寫。民法第 128 條的原文是「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整章關於起算日正面寫出來的只有這一句,它沒有指定是刷卡日、繳款日還是催收日。具體是哪一天,屬於個案認定。

時效跑完之後,我如果不小心還了錢,可以要回來嗎?

民法第 144 條第二項的原文是:「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白話就是:付出去就要不回來了。

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跟時效有什麼關係?

民法第 129 條第二項第一款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列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之一。另一邊,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一項寫「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516 條第一項的期間是「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兩件事在條文上各有各的效果,本站只轉述條文,收到文書後該怎麼處理請洽律師或法扶。

債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時效會重新開始算嗎?

民法第 138 條寫的是「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第 299 條第一項寫「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依條文,換受讓人這件事本身不是第 129 條列的八種中斷事由之一。至於某一次讓與的通知是否合法、效果為何,屬於個案認定。

可以事先跟銀行約定「時效不算」嗎?

民法第 147 條的原文是:「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條文就是這樣寫的。

有人說可以幫我「處理掉」這筆債,先收一筆服務費,可以嗎?

金管會銀行局的新聞稿原文寫「民眾如透過代辦業者仲介借款或債務協商,恐須負擔額外費用而增加經濟負擔,而且可能衍生詐騙或個人資料遭不當利用等爭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官方宣導頁原文寫「法律扶助基金會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辦理法律扶助」「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是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的」。要你先付錢才幫你「處理」的管道,我不會往下聽——這兩頁你自己都點得開,不需要中間人。相關的詐騙態樣本站另有一篇:貸款詐騙有哪幾種

這篇能不能當成我的法律依據?

不能。本站不是法律事務所、不是金融機構,本篇全部內容都只是把公開的法條原文抄下來排在一起,並標明出處讓你自己去核對。任何個案的判斷,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資料來源與限制

本篇的原文怎麼來的。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以桌機 UA 逐條抓取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條文頁,全部回 HTTP 200:「民法」第 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44、145、146、147 條,以及第 297、299、320 條;「民事訴訟法」第 508、516、521 條與該法法規沿革頁。該站頁尾標示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銀行局勿假手代辦新聞稿、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導頁與聯徵中心相關公告,引自本站法規抄錄表既有節次(A-6、A-9),本篇未重抓。查證日=2026-09-18;更新日=2026-09-18。

本站在這篇裡守的界線,六條。

一、本站不是法律事務所也不是金融機構,本篇不是法律意見,全篇沒有一句在說「你可以主張時效」或「你不能主張時效」。
二、全篇不推算任何人的起算日、不判斷任何一筆債現在跑到哪,也不評估任何人的核貸、額度或過件結果。
三、引號內的文字一律逐字照抄條文頁,引號外的說明與第五欄「戴安的判斷」是本站的意見,兩者在版面上分開,不混寫。
四、招牌表只列第 129 條八款中的六款,未列的兩款與對應的 §133、§134 已在表下方法段標明,不假裝那是完整清單
五、狠話只對話術、收費名目與網路說法講,不對任何一家金融機構、任何一位債務人、任何一個同業講。
六、本站不寫、也不會寫任何「怎麼讓時效跑完」的操作方法。

本輪查不到、所以沒寫的四件事。①民法第 139 到 143 條(本章其餘五條)本輪未抄錄,本站不寫它們規定了什麼,也不主張本章有沒有其他相關規定;②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在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之前的條文原文,兩次嘗試皆未取得(歷史條文頁回傳非條文內容),本站因此只寫現行條文與修正公布日,不轉述舊條文寫了什麼;③信用卡債究竟適用第 125 條或其他較短期間,屬於法律適用問題,本站未引用任何判決或函釋,不主張適用哪一條;④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消費金融債權的主管機關規範本輪未查,本篇對讓與只寫到民法第 297、299、138 條為止。

剩下的你自己 30 秒確認,三件:

① 先確認碼表現在在誰手上: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搜「民法」,把第 125 條和第 144 條各讀一次——注意第 125 條的主詞是「請求權」,第 144 條寫的是「得拒絕給付」。
② 翻一下這幾年的信件與簡訊,找有沒有「法院」「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這幾個詞;有的話,把日期記下來。
③ 如果有人正在跟你談「處理債務」,請他把官方那一行指給你看;指不出來就先跳過這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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