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6-09-05|官方原文抄錄日:2026-09-05
這篇文章裡的每一條法規、每一個年限、每一句引號內的話,都是這一天回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金管會法規共用系統、聯徵中心與 165 全民防騙網逐頁抄下來的原文。本站不是金融機構,也不經手任何貸款申辦;本文只做資訊整理,不判斷任何個案。
先給答案:撥款前對方開口要這 5 樣東西,先停下來
如果你只有 30 秒,記這一句就好:正常的貸款流程裡,錢是往你的方向流的。錢還沒到你手上,對方就先跟你要東西,這件事本身就是訊號。
下面這張表在比什麼:五種最常見的「撥款前要求」,各自對應到哪一條可以查的官方規定。第三欄不是我的看法,是條文或官方公告的原文重點。
| 訊號 | 對方常見的說法 | 官方規定怎麼寫 | 出處 |
|---|---|---|---|
| ①要你的帳戶、存摺、提款卡或網銀密碼 | 「做金流」「養帳戶」「代收撥款」 |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符合三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 ②撥款前先匯一筆錢 | 「保證金」「代辦費」「解凍金」「手續費」 | 銀行「絕不會要求客戶先行轉帳或匯款,所有申辦相關費用,皆會於核貸完成後直接從撥款的款項中扣除」 | 台北富邦銀行官網公告 |
| ③要你交出證件正本或持證自拍 | 「送件要用」「幫你先開薪轉戶」 | 銀行受理開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應拒絕開戶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 |
| ④要你配合「美化」財力或在職資料 | 「數字改一下比較好過」「我們有版本」 | 聯徵中心的更正機制只處理誤報、免列報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且須提出足以說明的證據並查明屬實 | 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更正〉 |
| ⑤只講月付金,服務費另外算 | 「利息很低啦,服務費另外收一點」 | 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 刑法第 344 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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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會怎麼看這張表:這五個訊號不是要你判斷「對方是不是壞人」,那太難了。它們的用法是——只要出現任何一個,就把流程停在原地,回官方管道對一次。五個裡面第一個最貴,因為它的代價不是錢,是你之後兩到三年的金融生活。下面一個一個拆。

再給一張對號入座表,先找到你現在的位置。下面這張表在比什麼:四種不同的處境,各自要先做的第一件事不一樣。
| 你現在的處境 | 先做的第一件事 | 本文對應段落 |
|---|---|---|
| 還在談,什麼都還沒給 | 把上面五個訊號逐一對一次,再回銀行官網查方案名稱是否存在 | 第一段到第六段 |
| 已經匯了錢出去 | 保留匯款紀錄與所有對話,洽鄰近警察機關或撥 165 | 第七段 |
| 已經把帳戶或提款卡給出去 | 同上,並了解帳戶被列為警示之後銀行端會發生什麼 | 第二段、第七段 |
| 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 | 依規定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應提供協助 | 第二段 |
所以我會怎麼看這張表:這四格的差別只有一個——東西給出去了沒有。還沒給,你在做的是判斷題;給了,你在做的是止血題,而止血的第一步永遠是保留證據,不是先去找人「處理掉」。
為什麼「先借帳戶做金流」是這五個裡最貴的一個?
先講結論:其他四個訊號,你損失的是錢;這一個,法律上先被處理的人是你。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一項的原文是這樣寫的: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一項有兩個地方值得逐字唸過。第一,它寫的是「任何人不得」,主詞是所有人,不是只有詐騙集團。第二,它有但書——「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其他正當理由」——但這三個是條文留的例外,不是「只要說是朋友就沒事」的通行證,實際認定不在你手上。
接著是第二項與第三項,這是很多人沒看到的部分: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把這兩項擺在一起,結構就很清楚了:第一層是行政告誡,不需要先證明你參與詐騙;要走到第三項的刑責,才需要「收了錢」「三個以上」或「五年內再犯」其中一種。而「對方說幫你辦貸款,願意付你一筆錢借用帳戶」這句話,正好就踩在第三項第一款「期約或收受對價」上。

條文還有一項常被忽略。第五項規定,違反第一項的人,金融機構「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順帶一提,這個字在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那一版的條文(當時的條號是第 15 條之 2)寫的是「得」——一個字的差別,是「可以做」與「應該做」。這是兩版條文的用字對照,修法理由的原文我這次沒抄到,所以不解釋動機,只擺事實。
帳戶被列為警示之後,銀行端會發生什麼
這一段的依據是《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法源是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第 3 項,現行版本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也就是不到一週前才動過。
先看什麼叫警示帳戶。辦法第 3 條的定義原文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注意,做這個動作的是司法機關,不是銀行自己判斷,也不是被害人打電話就能設定。
被通報之後,第 5 條寫銀行要做什麼: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並依主管機關規定通知其指定之機構。
「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不是限制轉帳,是全部。而且不只這一個帳戶。同一位開戶人名下的其他存款帳戶,在辦法裡叫「衍生管制帳戶」,第 5 條規定要「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臨櫃要提領轉帳時,銀行「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其交易」。
最後這一條,是我認為整份辦法裡最該被寫進避雷文的一格。第 13 條第二項列了銀行「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的六款情形,其中第五款是: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白話講:只要名下有一個帳戶還在警示狀態沒解除,你到別家銀行開戶,銀行「應」拒絕。官網原文只留了三個但書,而且第二個但書的前提是「已經審核同意撥款」——也就是說,這時候你想靠「再去別家借一筆」把洞補起來,在規則上是走不通的。

兩個「兩年」不是同一件事
網路上常看到「警示帳戶兩年會自動解除」這種說法。這句話有兩個來源,而且它們管的東西不一樣,寫在一起就會出錯。我把兩份官方原文並排放:
| 管的是什麼 | 官方原文 | 出處 |
|---|---|---|
| 銀行端的警示期限 |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 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9 條 |
| 聯徵中心的資料揭露期限 |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 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
所以我會怎麼看這張表:兩份文件的數字很接近,但主體不同——一個管銀行怎麼處理你的帳戶,一個管聯徵中心的報告上這筆紀錄留多久。而且兩份都有「延長」的寫法,所以「兩年一定自動解除」這句話並不準確。辦法第 10 條第一項寫得更明確:「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如果你對自己的帳戶被列警示有疑義,第 9 條第二項寫的處理方式是「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窗口是原通報機關,不是任何一個說能幫你「快速解除」的人。

「先付一筆錢才能放款」,官方怎麼說?
先講結論:這一題不需要你判斷,銀行自己在官網上寫過答案了。
台北富邦銀行的信貸頁面上有這一段公告,逐字是:「本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絕不會要求客戶先行轉帳或匯款,所有申辦相關費用,皆會於核貸完成後直接從撥款的款項中扣除」。這句話把費用的收取時點講死了——在撥款之後,從撥款的錢裡扣,不是在撥款之前,也不是叫你匯到某個帳戶。
主管機關那邊也有對應的原文。金管會銀行局 2023 年 11 月 29 日的新聞稿裡寫: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銀行提供貸款,係以客戶信用之評估為基礎,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有借貸資金需求者,請直接向金融機構洽詢申貸。民眾如透過代辦業者仲介借款或債務協商,恐須負擔額外費用而增加經濟負擔,而且可能衍生詐騙或個人資料遭不當利用等爭議,反而使自己權益受損。
「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這一句,正面對上了「我們有管道、我們送件比較快」這一整套說詞。同一篇新聞稿的末段還寫了「金管會並多次函請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之貸款案件,且禁止職員私下受理」——用字是「函請」不是「函令」,我照抄,不升級語氣。
這裡順便做一張本站的招牌拆帳表。下面這張表在比什麼:對方說的那句話,跟可以查到的官方規則放在一起。
| 對方怎麼說 | 可以查到的規則是什麼 |
|---|---|
| 「先付保證金,證明你有還款能力」 | 富邦官網:所有申辦相關費用於核貸完成後從撥款的款項中扣除 |
| 「我們跟銀行有配合,過件比較快」 | 金管會:銀行提供貸款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 |
| 「先幫你把帳戶養一下,金流好看就過了」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任何人不得將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
| 「我們有辦法幫你把聯徵洗掉」 | 聯徵中心:更正只處理誤報、免列報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且須查明屬實 |
| 「幫你快速解除警示帳戶」 | 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9 條:對警示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 |
所以我會怎麼看這張表:右邊那欄全部是公開的、免費的、你自己就查得到的。左邊那些話術要成立,前提是你沒去查右邊。這也是這個站存在的理由——把小字唸給你聽,不收你錢。

如果對方在收錢之前就已經編了一套說法讓你相信「錢會回來」,刑法第 339 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寫的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三項另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我要補一句用字上的提醒:條文寫的是「以詐術使人交付」,不是「貸款沒辦成就是詐欺」——辦不成跟一開始就是騙,在法律上是兩件事,怎麼認定不在我這裡,也不在對方那裡。
對方要你「美化」財力或證件,會走到哪裡?
先講結論:這一步之所以危險,是因為它把你從被害人的位置移開了。
先把「洗聯徵」這件事講清楚。聯徵中心官網〈信用資料的更正〉那一頁的原文是:
聯徵中心所建置的信用資料,是從各金融機構依規定所報送的資料彙整而來,如果當事人發現信用資料有誤報、免列報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等原因而需要更正的情形,可以向原來提報的金融機構反映,請其向聯徵中心通知改正;或者您也可以用書面的方式,並提出足以說明的證據,直接向聯徵中心反映,聯徵中心會主動協助將您的資料與報送的金融機構聯繫,如果查明屬實,便會把您的資料更改正確。
這一段有三個重點:觸發的原因只有誤報、免列報、經法院判決確定三種;要提出足以說明的證據;而且要「查明屬實」才會改。另外,這兩條路——找原提報的金融機構、或自己書面向聯徵中心反映——都印在官網上,是你自己就能走的行政程序。我不會由這一段推導出「所以代辦一定做不到」這種原文沒說的結論,我只把官方寫了什麼放在這裡。
再看證件那一塊。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一項寫,銀行受理開戶要「臨櫃申請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網路申請則走銀行公會訂定並經主管機關備查的實名認證方式。第二項六款則是「應拒絕開戶」的情形,第一款到第三款是: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把這幾款放在一起看,就知道為什麼有人要跟你借證件影本或持證自拍:規則本身是設計來擋人頭戶的,所以他們需要「你這個真人」。這也是為什麼這一段的建議只有一句——證件影本、持證自拍、雙證件正本,在還沒確認對方是誰之前,一樣都不要給。

本站規範裡有一條寫死的紅線,我在這裡明講:這篇文章不會教你任何「怎麼讓資料好看一點」的做法,一個字都不會寫。不是因為怕,是因為那一步跨過去之後,你在整件事裡的身分就變了。
只講月付金、服務費另外算,法律上怎麼算?
先講結論:費用不是利息之外的東西,法律上它就是利息的一部分。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第一項是大家比較熟的那句;真正該被記住的是第二項: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這一句直接對上「利息很低,服務費另計」這套拆帳話術。把費用拆出來單獨算,在條文層面不會讓它變成不是重利。
還有第 344 條之 1,加重重利罪,講的是討債那一面: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的刑度有下限(六月以上),而且未遂也罰。但要注意它的適用前提是「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不是只要有恐嚇討債就直接套這條。條文寫的是法院怎麼判,不是「你去報警就會怎樣」——成案率、偵辦天數這種數字,官方沒有公告,我也不編。

回到怎麼用。你在比較貸款的時候,判斷的順序其實只有一句:不要只看月付金,也不要只看最低利率,要看總費用年百分率,還要看那個數字有沒有把費用算進去。如果對方報價的方式是「月付多少、外加服務費多少」,而且拒絕給你一個把所有費用攤進去的年化數字——這件事本身就是資訊。
廣告上的方案名跟利率,回官網對得上嗎?
先講結論:對不上的情況真的存在,而且不用你多做什麼,開兩個分頁就查得完。
這一段是本站抄錄過程中真的撞到的三件事,全部有留痕。
第一件:搜尋結果上有的方案名,銀行官網上沒有。2026 年 8 月 29 日抄錄時,多個第三方來源稱台北富邦有一個叫「優先信貸」的方案,還附了利率與帳管費數字。回富邦官網看,個人信貸的四張產品卡裡查無這個名稱,對應額度的產品官網名稱是「循環型信貸」,公告的年利率也不是那組數字。依本站規範,第三方轉述的產品名與數字一律不採用。你能做的一樣事:把對方報給你的方案名,原封不動貼進銀行官網的搜尋框。
第二件:活動頁還在線上,但專案早就過期了。2026 年 8 月 28 日抄錄時,聯邦銀行「超期貸」活動頁仍可開啟,頁面原文寫「優惠期間:即日起至112/12/31前完成申請」,總費用年百分率的計算基準日則是民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兩個日期都已經過去將近三年。這一格我在 9 月 1 日沒有重查,所以我不寫它現在是不是還在線上,只寫憑證日那天的狀態。你能做的一樣事:看到超低利率,先在頁面上找兩個日期——優惠期間、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再看它離今天多久。
第三件:有銀行自己出來說「有人拿我的名字去開代辦公司」。王道銀行官網的〈防範代辦〉聲明,原文逐字是:「本行屢次接獲消費者反應以「王道」為公司名稱之各式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貸款代辦公司向不特定消費者招攬代辦各類消費性貸款業務,導致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認為其與本行間具有關聯性。本行謹此聲明,凡以「王道」為名稱之各式理財顧問公司/理財代辦公司與本行間無任何關聯,亦無任何合作關係。本行從未與任何代辦貸款及/或行銷公司合作,亦不受理任何公司轉介之案件。」
在 2026 年 9 月 1 日那一輪抄錄裡,我逐頁確認了「本行未與代辦業者合作」這類聲明,10 家銀行中有 7 家在官網上寫了:台新、國泰世華、玉山、兆豐、王道、永豐、聯邦。另外兩家(中國信託、台北富邦)寫的是防詐提醒,不是「未與代辦合作」聲明,兩者不能混成同一張清單,遠東商銀那一輪刷新失敗、兩類都沒抄到。

還有一個反例我必須寫,不然這一段會變成誤導。「銀行絕對不會跟任何外部機構合作」這句話是錯的。遠東商銀官網另設有一個「合法委託辦理行銷貸款機構」公告頁,依財政部相關辦法列出受託業者名單。那張表上列的業務項目全部是汽車貸款或機車貸款,個人信用貸款不在委外行銷名單內。所以正確的講法是:委外名單要逐家查、逐項目對,而不是一竿子打翻。
已經給出去了怎麼辦?照官方窗口走
先講結論:第一步是保留證據,第二步是走公部門管道,沒有第三步。
165 全民防騙網的公告內文裡有一句原文,我抄下來當這一段的依據:「本表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洽鄰近警察機關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官方指定的窗口就是這兩個——鄰近警察機關,跟 165。
本站的良心閘門在這裡寫死了一條:這篇文章不會列任何「安全的替代管道」清單,也不會給你任何非公部門的聯絡方式。理由很簡單——在你最急的那個時間點,一份「我幫你篩過的名單」本身就是最有效的話術載體。所以我只寫官方窗口,寫完就停。
下面是本站抄過原文、可以照著找的公部門與公益窗口,分工不一樣,別打錯:
-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與鄰近警察機關:詐騙相關的諮詢與報案。依據=165 全民防騙網公告原文(抄錄日 2026-09-05)。
- 帳戶被列為警示有疑義:依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9 條第二項,「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原通報機關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其中之一。
- 想查自己的信用報告、或資料有誤要更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民眾諮詢專線 02-2316-323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中午不休息),臨櫃地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 樓。以上為官網頁尾原文。
- 申貸或債務協商的免費諮詢:依金管會銀行局新聞稿原文,可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專線 (02) 8596-2345。
- 需要法律諮詢或律師協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轉 2 洽電話法律諮詢中心、轉 3 洽就近分會。法扶官網原文另載明:「法律扶助基金會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辦理法律扶助」「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是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的」。

最後補一句關於「快速解除」的提醒。前面第二段引過辦法第 10 條第一項——解除的條件是「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解除這件事的鑰匙在原通報機關手上,不在任何私人手上。有人在你被列警示之後主動出現說能幫你處理,這件事本身就回到本文第一張表的第一列。
還是不確定自己會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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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一篇(2026-09-15 新增):這篇講的是撥款前對方開口要的 5 樣東西。如果你是剛被銀行婉拒、電話開始變多的那種情況,另一個角度是回頭看銀行自己的頁面怎麼寫——「代辦」二字在 12 個信貸頁面上出現 23 次,沒有一次是在介紹服務。整理在 整合負債沒過要找代辦嗎?12 個信貸頁面提了 23 次代辦,官網沒明說的 5 個細節。
常見問題
把帳戶借給朋友,也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嗎?
條文第一項的但書寫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以條文確實留了例外。但這是條文的例外規定,實際上算不算「正當理由」,認定權不在你也不在對方。我能寫的只有原文:第一項禁止的是「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例外由前述三種情形構成。個案怎麼認定,請洽警察機關或律師。
警示帳戶滿兩年真的會自動解除嗎?
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9 條第一項的原文是「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同項但書寫「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而第 10 條第一項寫的是銀行要依通報或期限屆滿「方得」解除。所以照原文,有兩年這個期限,也有延長一年的機制,不能簡化成「兩年一定會自動解除」。另外,聯徵中心的揭露期限是另一套規定,見本文第二段的對照表。
被騙了錢,報警之後錢拿得回來嗎?
這一題我沒有官方原文可以回答,所以不回答。本站不對個案結果做任何預測,也不引用非官方來源的成功率數字。可以做的是:保留所有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與對方提供的文件,洽鄰近警察機關或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對方說先付「開辦費」才能撥款,銀行不是本來就有開辦費嗎?
銀行確實有開辦費,但收取的時點是本題重點。台北富邦官網公告的原文是「所有申辦相關費用,皆會於核貸完成後直接從撥款的款項中扣除」。也就是說,費用存在,但不是叫你先匯錢過去。如果對方要求你在撥款之前先轉帳,回本文第一張表的第二列。
那些說「有銀行內部管道、過件比較快」的,有可能是真的嗎?
金管會銀行局新聞稿的原文是「銀行提供貸款,係以客戶信用之評估為基礎,並不因其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同一篇也寫了「金管會並多次函請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之貸款案件,且禁止職員私下受理」。另外,10 家銀行中有 7 家在官網上直接寫了「本行未與任何代辦業者或行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這類聲明。這些是主管機關與銀行自己公告的內容,你可以自己回官網對。
我可以自己查自己的信用報告嗎?會不會影響評分?
可以,管道是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民眾諮詢專線 02-2316-3232,臨櫃地址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 樓。本站另有一篇專門寫查詢紀錄與申請方式的文章,連結在下一段。
資料來源、更新承諾與更正
本文的可引用結論(2026-09-05):loan-map 於 2026 年 9 月 5 日逐頁抄錄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刑法第 339 條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原文,整理出「撥款前對方開口要的五樣東西」清單;其中「交付、提供帳戶」在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下分為三層——第一項的禁止規定、第二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三項在期約或收受對價、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五年內再犯三款情形之一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帳戶一旦經司法機關通報為警示,依該辦法第 5 條應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依第 13 條第二項第五款他行「應拒絕」其開戶申請(僅三個但書)。
資料來源(全部為官方頁面)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344 條、第 344 條之 1(抄錄日 2026-09-05,該系統標示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 2026/08/2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5、9、10、13 條(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4 月 27 日/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抄錄日 2026-09-05)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信用資料的更正〉與官網頁尾窗口資訊(抄錄日 2026-08-29、2026-09-04)
- 內政部警政署 165 全民防騙網公告內文(抄錄日 2026-09-05)
- 金管會銀行局〈金管會呼籲民眾如有資金及債務協商等需求,切勿透過第三人或輕信代辦業者代為處理〉新聞稿(2023-11-29,抄錄日 2026-08-30)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方式〉與〈請認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抄錄日 2026-08-30)
- 銀行官網逐頁抄錄:台北富邦、王道銀行、聯邦銀行、遠東商銀、台新、國泰世華、玉山、兆豐、永豐(抄錄日 2026-08-28 至 2026-09-01,逐筆憑證日見本站利率抄錄表)
更新承諾:法規類內容在條文有修正時刷新,銀行官網類內容每月刷新一次。下一次刷新會優先處理本輪沒做完的三件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5 條以後的條文(本輪只讀到第 14 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六項授權訂定的辦法本體、以及 165 官網有沒有貸款類詐騙手法的官方分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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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件本文刻意沒有寫的事:沒有列任何可疑業者、可疑帳戶或高風險名單(那是 165 官網的公告,本站不轉載);沒有寫任何「安全的替代管道」清單;沒有寫貸款詐騙的官方分類(165 官網的分類原文本輪沒抄到,不編);沒有寫報警之後的成案率或處理天數(官方沒有公告這種數字);沒有寫任何讓資料「好看一點」的做法;沒有給你「你應該借多少」或「你這種情況會不會過」的建議——本站只做資訊比較,不給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承諾任何過件結果。
接下來可以看的:貸款要先付保證金嗎?代辦費、帳戶美化與交卡都是警訊(本文列全貌,那一篇把「先付費用」這一格拆到底)、信用瑕疵多久恢復?聯徵中心公告有 8 種期限,最短 6 個月最長 10 年(本文提到的揭露期限,那一篇有完整八種)、高利貸利息怎麼算?民法 16%、銀行法 15%、刑法沒有數字,三條線各管各的(重利罪那一段的完整版)、自己查聯徵會扣分嗎?信用報告申請與查詢紀錄一次看懂(自己查信用報告的管道)、銀行照會是什麼?照會過了不等於過件(真的走銀行流程時會遇到什麼)、信貸申請前要準備什麼?先完成這 7 項自我檢查(送件前自己先跑一次)。
若已陷入多頭債務,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轉 3 洽就近分會)——法扶申請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也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亦可洽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服務專線 (02) 8596-1629(週一至週五 09:00–17:00)諮詢債務協商相關事宜。
本篇是詐騙訊號的全貌,其中「代辦」這一類另有深度單點:貸款代辦合法嗎?代辦費之外,金管會新聞稿裡還有 7 種收費名目,裡面把主管機關寫過的收費名目與兩種業者的分界逐句抄了出來。
買機車辦分期時最常遇到的不是詐騙,是「查不到」:費用只公告區間、違約金一個字都沒有。本站整理在〈機車貸款利率怎麼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