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當貸款保證人前,官網沒明說的 5 件事:10 家信貸產品頁有 8 家連提都沒提,答案在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你在查的是「貸款保證人要什麼條件」,但你真正在決定的是另一件事:這個名字簽下去之後,你還有沒有退路。

先把一個詞講白話。保證人,法律上的定義是民法第 739 條那一句:「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翻成人話——你不是去幫忙背書,你是備胎借款人。車子沒爆胎的時候你什麼事都沒有,爆了就換你上路。

先講結論:如果對方要你當的是消費性用途那種信貸的連帶保證人,這件事本身就有問題——因為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寫死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我今天實查 10 家銀行的信貸產品頁,有 8 家連「保證人」三個字都沒出現,另外 2 家出現,寫的也是「不需要」「免保證人」。你在銀行官網找不到保證人的條件,不是官網漏寫,是法律不准他這樣要求。

這篇要講的 5 件事,先列在這裡,後面每一件都有原文:

  1. 銀行辦消費性放款,法律不准要你當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2. 「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差一個「先」字,差在銀行要不要先去追借款人(民法第 745、746 條)。
  3. 你保的面額不是本金,是本金+利息+違約金(民法第 740 條;40 萬借 5 年,公告利率上限那端是 57.9 萬到 59.3 萬)。
  4. 法條裡沒有「取消保證人」這個動作,只有終止、免責、換人三種各自長得不一樣的東西。
  5. 「保證責任什麼時候停」是寫得出來的——但我今天讀到的三份契約公版裡,只有一份寫出年數。

先給答案:簽名之前,我只會確認這三件事

我是戴安。這站我只看四件事:總還款、文件、天數、退路。保證人這題,四件事全部踩到,所以我把順序寫死:

  1. 這筆借款是不是「消費性放款」?(就是個人或家庭用途的錢,例如修繕房屋、買車、繳學費、一般週轉。)是的話,銀行不能要你當「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原文在上面。
  2. 你簽的那一欄,寫的是「連帶保證人」還是「一般保證人」?這兩個差一個「先」字,差到天上去。下面有一整節在講。
  3. 約定書全文你拿到了沒有?不是簽名頁,是全文。兆豐的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寫「本契約壹式份,由甲、乙方各執份,如有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並應交付一份予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永豐的商品服務說明書第十三條寫「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將仔細審閱本行提供之借款約定書全部條款」。這份東西你有權拿、有權帶回家看五天,像租屋合約一樣。

我會先看:這張紙上有沒有寫「金額上限」跟「到什麼時候結束」。沒有這兩格,我不會讓任何人在我面前簽下去。

然後是這張表。借款人簽的是「我要還多少」,保證人簽的是「他還不出來的時候,這張紙值多少」——所以我把利率一律取各家官網公告的上限,因為保證人背的從來不是廣告上那個最低利率。

在比什麼:同一筆 40 萬元、借 5 年(60 期)、本息平均攤還,各家照官網公告利率上限算到底要還多少。40 萬借 5 年,差不多是一台開了幾年的二手車,或雙北一間套房押三租一再加兩年房租。

💸 同一筆錢,總共還多少(400,000 元借 5 年)

方案 公告利率 月付 60 期本息 開辦費 總共還 比借的多還 戴安的判斷
台北富邦 一般信貸 14.98% 9,512 元 570,706 元 9,000 元 579,706 元 179,706 元 產品頁提「保證人」0 次|APR 基準日 114/8/5
台新 信用貸款專案 15.00% 9,516 元 570,958 元 9,000 元 579,958 元 179,958 元 產品頁提「保證人」0 次|同頁兩組基準日(114/12/21 與 109/9/21),官網未標哪組對應本方案
中國信託 分期型貸款 15.49% 9,619 元 577,150 元 9,000 元 586,150 元 186,150 元 提「保證人」1 次,寫的是「免保證人」
國泰世華 泰幸福(一段式) 16.00% 9,727 元 583,633 元 9,000 元 592,633 元 192,633 元 產品頁提「保證人」0 次|APR 基準日 115/9/1
王道 一般信用貸款 16.00% 9,727 元 583,633 元 9,000 元 592,633 元 192,633 元 提「保證人」2 次,FAQ 答「不需要」

以貸款金額 400,000 元、60 期、本息平均攤還計算:月付=本金×月利率÷(1−(1+月利率)^−期數),總還款=月付×期數+開辦費。利率取官網公告區間端點,其餘費用(設定費、帳管費)官網沒說明是否計入年百分率的,本表不代算、不臆測。這是我們自己算的,不是官網公告數字。利率一律取各行官網公告區間的上限,因為保證人要背的是最壞的那一端,不是廣告上的那一端。總費用年百分率(APR,就是把利息加上開辦費一起算出來的真實年成本)另列於內文,不代入本表。各行公告的 APR 計算範例前提是 30 萬/5 年,本表是 40 萬/5 年,兩組前提不可互相代入。抄錄與複驗日 2026-09-22。

這張表的小字要先講:①「開辦費 9,000 元」是這五家官網公告的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各行原文寫法不一(有的寫「NT$9,000/筆」、有的寫「每案收取 NT$9,000 元」、中國信託另有債務整合方案 5,000 元與小額信貸優惠價的規定),實收金額依方案與個案而定,不是每個人都剛好 9,000。②月付是用未四捨五入的數字乘上 60 期之後才進位的,你自己用進位後的月付回乘會差幾十塊,那是進位差不是算錯。

所以我會怎麼看:五家的總還款落在 579,706 元到 592,633 元 之間,最高跟最低差 12,927 元。比借的那 40 萬多還出去的,是 17.9 萬到 19.3 萬——差不多是一個人在台北租一年套房的錢。這才是保證人那張紙的實際面額,不是 40 萬。因為民法第 740 條寫著:「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你保的不是本金,是本金長大之後的樣子。

補一句本站規範要求的完整揭露:上表用的是公告利率,不是總費用年百分率。總費用年百分率各家官網公告如下——台北富邦一般信貸 4.74%~16.37%、台新信貸專案 4.12%~16.39%、中國信託分期型 4.13%~16.29%、國泰世華泰幸福一段式 5.99%~17.40%、王道一般信貸 4.73%~17.40%。這五組 APR 的計算前提都是貸款 30 萬元、期間 5 年,跟上表的 40 萬不一樣,兩組數字不能互相代入。利率是廣告,總費用年百分率是帳單;付錢的人看帳單。

為什麼 10 家信貸產品頁裡,有 8 家連「保證人」三個字都沒提?

先講我今天做了什麼:我把 10 家銀行的信用貸款產品頁整頁抓下來,把全文的「保證人」出現次數數一遍。結果是這樣的——

銀行(信貸產品頁) 「保證人」出現次數 官網原文寫什麼 戴安的判斷
王道銀行 2 次 「申請『一般信貸』需要有保證人嗎? 不需要」「不用徵提擔保品、保證人」 唯一把這件事寫成問答的,讀者最省事
中國信託 1 次 「免保證人、免擔保品,小資族也能借」 寫在賣點裡,不是寫在條件裡
國泰世華、台新、台北富邦、兆豐、玉山、永豐、遠東商銀、聯邦(8 家) 0 次 全頁查無「保證人」字樣 不是漏寫,是這個產品根本沒有這一欄

這是我 2026-09-22 當日整頁抓下來數的,銀行改版就會變。

所以我會怎麼看:你在信貸產品頁翻到眼睛痛也找不到保證人的條件,你不是找不到,是找錯地方。答案在三個地方,一個都不在銀行的行銷頁上:

  • 銀行法第 12 條之 1(第 1 項到第 4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下面整段抄)
  • 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保證」(第 739 條到第 756 條)
  • 各行的「借款契約書」與「授信總約定書」全文——這是 PDF,不是網頁,所以 Google 給你的前十筆幾乎都不會是它

然後是那個真正該記住的東西。銀行法第 12 條之 1,全文四項,我一個字不改地抄在這裡: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銀行法第 12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抄錄(2026-09-22)

第三項那句「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是這條裡最容易被跳過、但對保證人最重要的一句。意思是:銀行要你保,得先告訴你保到多少錢為止。把保證人列成條件、卻沒有在任何一頁寫出保證責任的金額上限與終止方式的方案,先跳過——出處就是這一項,加上我今天實查的 10 家信貸產品頁(保證人命中 8 家 0 次、2 家寫「不需要」)。這不是我情緒,是這條法律自己要求的揭露。

還有一個更直白的旁證。永豐銀行 2026.07 版的〈信用貸款商品服務說明書〉,把「連帶保證人特別約款」整段用括號限縮住,原文是:「三、連帶保證人特別約款(資金用途非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範之「消費性放款」時得徵提)」。同一份說明書裡,便利金、交易型額度、循環透支型、帳戶動撥循環型四個信貸產品,每一個都寫「本借款不徵提保證人且無提前清償違約金」。銀行自己在文件上就把界線畫出來了。

你簽的到底是哪一種?一般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差在一個「先」字

這是全篇最重要的一節,因為 Google 上「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常常被當成同一個東西講,法律上它們差很多。

先給比喻:這兩個的差別,就是排隊叫號。一般保證人是 2 號,銀行得先把 1 號(借款人)叫完、叫到沒東西可叫了,才輪得到你;連帶保證人是兩個號碼一起叫,銀行想先叫誰就叫誰。

法條長這樣。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一條叫「先訴抗辯權」——名字很嚇人,做的事就是那個 2 號牌。

但它會消失。民法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連帶保證人沒有這張 2 號牌。它在條文上該歸到哪一款、跟民法第 272 條的連帶債務怎麼接,講法不只一種,本站不推論;但對你來說結果一樣:銀行可以直接來找你。

民法第 739 條之 1 另有一句護欄,原文照抄:「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這一句怎麼跟連帶保證接上,我只放條文、不做解釋。

然後看銀行的契約長什麼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107.02 版,第九條「保證條款」把兩種並排,勾選制:

  • 連帶保證人保證條款:「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除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得逕向連保人求償……1、乙方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保人求償。」
  • 一般保證人保證條款:「甲方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經乙方對甲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保證人應代負履行之責任。」

看到那個「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沒有?那就是 2 號牌留在契約裡的樣子。中國信託的〈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114.04A 版第三章第二十條寫得更完整,連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4 項都抄進去了:「如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照約履行並經貴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一般保證人就貴行仍求償不足部份負責立即如數付清。(惟如一般保證人有數人者,貴行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貴行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會怎麼看:對保當天,你眼睛要盯的不是金額,是那一欄的欄名。「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在同一張紙上、上下相鄰、字體一樣大。簽錯一欄,差的是銀行要不要先去追借款人。

簽名之後的四個問題,我只寫查得到原文的那幾格

Google 搜尋「貸款 保證人」,補全建議的第 4、6、8 格分別是取消、更換、死亡。這三個字擺在一起,說明大家真正在問的不是「怎麼當」,是「當了之後怎麼下車」。

在比什麼:下面這張表,每一列我都只填得出原文的才填。填不出原文的整列我就刪掉,不假裝這是一份完整清單。

簽名之後的問題 官方原文怎麼寫 出處 戴安的判斷
能不能我自己片面終止?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 754 條 關鍵字是「連續發生」與「未定期間」。一筆金額固定、期數固定的信貸,兩個條件都對不上
那我能做什麼?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民法第 750 條 這條的對象是主債務人,不是銀行。你要找的人是他,不是櫃檯
借款人展期,要不要再問我一次?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本條之借款依乙方之規定須徵提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時,對於前述之續約一年,乙方需取得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始能生效。」 民法第 755 條/兆豐〈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107.02 版第二條 要。連「續約一年」這種看起來很小的動作,銀行自己的契約都寫「需取得同意始能生效」
保證人過世之後怎麼算?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第 1153 條第 1 項 法條只寫到「以遺產為限」這一層。個案怎麼算要看實際遺產與債務,本站不推論

法條為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09-22 當日抄錄;契約條文為各行官網公開 PDF 當日下載。

所以我會怎麼看:這四格裡面,只有第三格(展期)是站在保證人這邊的。其他三格都在告訴你同一件事——下車這件事,法律沒有給你一個「取消鍵」。

貸款保證人可以取消嗎?為什麼「取消」這兩個字在法條裡幾乎找不到

這是搜尋量最集中的那一格,我直接把答案放最前面:法條裡沒有「取消保證人」這個動作。有的是三個各自長得不一樣的東西——

第一種:終止(民法第 754 條)

只適用「連續發生之債務」而且「未定有期間」。白話講,這是為了那種額度型的往來設計的——今天動用一次、明天再動用一次、金額一直在變的那種。你通知銀行終止,終止之後新產生的債務你不用背;但通知之前已經產生的,照背。循環型信貸跟分期型信貸的差別這篇講過兩種產品的結構,差別就在這裡。

第二種:免責(民法第 752 條、第 753 條)

第 752 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第 753 條:保證未定期間的,保證人可以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沒做,保證人免責。這兩條都是時間到了自動掉下來的東西,不是你按一個鍵就有的。

第三種:換人(要銀行同意,而且要錢)

這是最貼近大家講的「取消」的一種,但它不是取消,是變更授信條件。兆豐的借款契約書特別條款第五條把價目寫出來了:「其後甲方如有就本借款申請續約、變更授信條件(包括調降利率、更換保證人、展延寬限期或借款期限等)或貸款餘額證明書,甲方並同意支付乙方續約作業費新臺幣元、變更授信條件手續費新臺幣元及證明書費用新臺幣元。」

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是甲方(借款人)去申請的,不是保證人自己能辦的;第二,契約上這幾個金額欄位官網公版是空白的,實際多少錢要看個案核給的契約,我查不到公告數字,所以我不寫數字。

還有一個時間上限,是我今天讀約定書讀到最有用的一句。中國信託〈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114.04A 版第二十條第 5 款:「一般保證人之保證期間為本借據暨約定書所訂之借款期間,惟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 15 年,但經一般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5 年,一個小孩從出生到考高中那麼長。但這一句要加兩層括號才誠實:第一,這份文件的名稱是「擔保貸款」總約定書,不是信用貸款的公版,所以它寫的是那類產品的保證期間,我不能替你套到無擔保信貸上;第二,其他各行的公版我今天沒有讀到同樣的句子。所以正確的講法是「中國信託這一份擔保貸款契約寫了 15 年」,不是「保證都是 15 年」。我把它放進來,是因為它證明了一件事:這種上限是寫得出來的——寫不出來的那些,不是不能寫,是沒寫。

這三種情況,我不會讓身邊的人簽

本站不評論任何一家銀行的好壞,也不點名任何業者。以下三句罵的是做法,每一句後面都接得出原文:

  1. 叫你去當「消費性放款的連帶保證人」的,先跳過。出處=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原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加上永豐 2026.07 版商品服務說明書把連帶保證條款限縮在「資金用途非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範之『消費性放款』時得徵提」。用途對不對得上,是你簽名前唯一該吵的那一題。
  2. 只給你看簽名頁、不給你看約定書全文的,我不會簽。出處=兆豐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如有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並應交付一份予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永豐商品服務說明書第十三條「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你有權拿全文,也有權帶回家看五天。對方說「今天一定要簽完」,那個急,不是你的急。
  3. 沒有寫金額上限的保證,別碰。出處=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3 項「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應以一定金額為限」,加上民法第 740 條「保證債務……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沒有上限的那張紙,面額不是你以為的那個本金。上面那張表算過了:40 萬借 5 年,公告利率上限那一端,總還款是 57.9 萬到 59.3 萬。

另外兩句要講在前面,因為它們是這站的紅線:本站不寫、以後也不會寫「怎麼讓保證人不被算進負債比」「保證人條件不夠怎麼包裝」這類東西;也不預測任何人會不會過件、能借到多少。這篇從頭到尾只做一件事:把條文跟契約原文攤開給你看。

對號入座:這三種人,我給的話不一樣

在比什麼:同樣是被叫去當保證人,處境不同,該做的事完全不同。

你的處境 我會叫你先做的一件事 為什麼
對方辦的是銀行信用貸款,卻要你當保證人 先問清楚「資金用途」欄怎麼填 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的適用與否,卡在用途是不是消費性放款
對方辦的是車貸,要你簽一份「新增保證人」 把契約全文要來,先找「金額上限」那一格 車貸是保證人真的會出現的場合,實務上有銀行把「線上新增保證人」做成獨立功能
你已經簽了,現在想退出 先找主債務人,不是先打給銀行 民法第 750 條的請求對象寫的是「向主債務人」

這三格對應的條文與契約原文,全在上面兩張表裡,可以自己回去對。

所以我會怎麼看:第二列那件事值得多講一句。我今天同時抓了台新銀行的車貸產品頁,上面有一個獨立的線上服務入口叫「線上新增保證人」,旁邊的文案寫「加強財力 So easy」。同一家銀行的信貸頁面,「保證人」三個字出現 0 次。同一家銀行,兩個產品,一個做成功能、一個提都不提——這就是保證人這件事真正的分布。你被叫去簽名的時候,先搞清楚你站在哪一邊。

三種人

一、資訊上算齊了的人(決定還是你的)

你看得懂這是哪一種保證(一般/連帶)、契約上有寫金額上限、你手上有全文、而且你把「借款人還不出來的時候我要拿出這筆錢」這件事當成一定會發生來算過——不是當成不會發生。這些格子都填得出來,你至少是在知情的狀態下決定,不是被推著簽。上面那張表的「總共還」那一欄,就是你該先算過的數字。

二、先去問一件事就夠的人

你只是不確定「這樣算不算消費性放款」。這種人不用把民法讀完,你只要去問承辦人一句話:「這筆的資金用途欄填的是什麼?」用途是個人或家庭消費性質的,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就站在你這邊。問完再決定,比現在焦慮有用。

三、先不要簽的人

三種:對方說「簽一下而已,不會有事」的;契約全文你拿不到、只給你簽名頁的;以及——你自己身上已經有還不完的債的。第三種最重要:你簽的保證會進聯徵(聯合徵信中心,白話講就是銀行之間共用的一本借錢紀錄簿),以後你自己要借錢時,對方看得到,DBR 22 倍算的是負債餘額這件事跟你有關。你現在該做的不是幫人簽名,是先處理自己的帳。

如果你或你要幫的那個人,已經同時欠了好幾家,那這篇不是你們該讀的第一篇。先看整合負債的三條路與前置協商的流程與代價,那兩件事都是法定程序,不需要你再多簽一張紙。

若已陷入多頭債務,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轉 3 洽就近分會)——法扶申請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也從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亦可洽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服務專線 (02) 8596-1629(週一至週五 09:00–17:00)諮詢債務協商相關事宜。

常見問題

貸款保證人需要什麼資料?

各行信貸產品頁今天沒有一家列出「保證人應備文件」清單——因為信貸本來就不徵保證人。真正會用到的場合(車貸、非消費性用途借款),應備文件由各行契約與徵信規定決定,官網公版沒有公告統一清單,我不編。借款人自己那一份要準備什麼,可以先看財力證明要準備哪幾份。

貸款保證人資格、條件是什麼?

我今天實查的 10 家銀行信貸產品頁,沒有任何一家公告保證人的資格條件(8 家 0 次、2 家寫「不需要」)。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3 項只要求「應以一定金額為限」,那是講責任範圍,不是講資格。任何在網路上看到的「保證人資格表」,如果沒有附銀行官網或契約原文,我不會採用。

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差在哪?

差在民法第 745 條那個「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說「你先去追借款人,追不到再來找我」;連帶保證人不行。銀行的契約會把兩種並排讓你勾,兆豐 107.02 版〈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第九條就是這樣寫的。

借款人如果沒還,銀行會直接找保證人嗎?

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4 項寫:「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中國信託的總約定書第二十條把這句抄進契約裡了。要注意那個「但書」——為了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不受這個順序限制。

銀行要把債務委外催收,會通知保證人嗎?

會,而且是書面。兆豐借款契約書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永豐與中國信託的版本也有同樣的條款,並且都寫了「未依規定通知……致立約人或保證人受損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期間有沒有上限?

各行公版不一樣。我今天讀到唯一寫出年數的是中國信託〈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114.04A 版第二十條第 5 款:「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 15 年,但經一般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其他各行的公版我今天沒有讀到同樣的句子,官網沒寫的我就寫官網沒寫。

資料來源與限制

本篇所有數字與條文,都是 2026-09-22 當日從下列來源抓原文:

  • 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民法第 739、739-1、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3-1、754、755、756 條;民法第 1148、1153、272、273 條;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 銀行契約全文(PDF,當日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107.02 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114.04A 版;永豐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商品服務說明書〉2026.07 版。這一項清掉了本站連續 8 篇在限制段掛著的「各行信用貸款約定書全文未讀」缺口,本篇是第一篇真的讀了的。
  • 10 家銀行信貸產品頁(當日整頁抓取後計算「保證人」字串出現次數):國泰世華、台新、兆豐、台北富邦、玉山、王道、中國信託、遠東商銀、永豐、聯邦;另加抓台新車貸產品頁、裕融車貸頁各 1。
  • 利率與費用:五家當日複驗(台北富邦 3.50%~14.98%/APR 4.74%~16.37%、台新 2.88%~15%/APR 4.12%~16.39%、中國信託第 2 期起 2.99%~15.49%/APR 4.13%~16.29%、國泰世華一段式 4.73%~16%/APR 5.99%~17.40%、王道 3.49%~16%/APR 4.73%~17.40%,各行開辦費/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皆 9,000 元),與本站《利率抄錄表》A 節 2026-09-01 值逐格相同。

四條誠實邊界:

  1. 「10 家」的分母是我實抄的這 10 家的這 10 個頁面,不是全台灣的銀行,也不是這 10 家的全部產品。同一家的車貸頁就會出現不同答案。
  2. 「15 年」只出現在中國信託那一份公版總約定書,不是業界通則;其他各行的公版我今天沒讀到同樣的句子。
  3. 招牌表的月付與總還款是我代入官網公告利率自己算的,不是銀行公告數字;且前提是 40 萬/60 期,與各行 APR 範例的 30 萬/5 年兩組前提不可互相代入。
  4. 各行「一般保證人是否仍得徵取」「更換保證人的手續費實際金額」這兩件事,官網公版是空白或未公告,我查不到就寫查不到,不推論。

剩下的你自己 30 秒確認:

  1. 把那張紙翻到簽名欄,看你要簽的那一欄的欄名是「連帶保證人」還是「一般保證人」。
  2. 在契約裡用眼睛找「元整」或「本金___元」那一格——保證責任的金額上限就在那裡,空白的話當場問。
  3. 問承辦人一句:「資金用途欄填的是什麼?」記下來,回家對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loan-map 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逐頁抓取 10 家銀行信用貸款產品頁全文,計算「保證人」字串出現次數,結果為 8 家 0 次、中國信託 1 次(原文「免保證人」)、王道 2 次(原文「不需要」);同日另抓 3 家銀行公開契約 PDF 全文,其中僅中國信託〈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114.04A 版第二十條第 5 款寫出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上限「不得逾 15 年」。

本站延伸閱讀:信貸流程要跑幾天、利率跟總費用年百分率差在哪、代辦的合法性與收費、聯徵分數怎麼看、二胎房貸的風險。

更新承諾:本站利率類資料每月刷新一次;本篇引用的三份銀行契約版本(兆豐 107.02、中信 114.04A、永豐 2026.07)若改版,將於下次刷新時同步更正並在此註明。發現有錯請告訴我們,更正會寫在文末,不會默默改掉。

補記(2026-09-29):同一份契約裡,「視為全部到期」那一條除了保證人相關事由,還列了「實際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符」。本站 2026-09-29 讀了 3 家 5 份契約與說明書,這一款 5 份都有,而且 5 份都放在「要先通知或催告」那一組。見信貸拿去付頭期款前,官網沒明說的 6 件事。

★ 延伸:什麼情況下信貸還是可能被要求連帶保證人?借信貸投資有 4 個缺點不在利率那一欄:勾「投資理財」那一格,可能把你挪出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的「消費性放款」那一邊。

★ 延伸(2026-10-10 補):還有一條路也會把你挪出那一邊——換名義。同一個企業負責人、同一筆週轉金,用自己的名字借是消費性放款;改用公司名義、而且銀行以「企業戶」程序辦理,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那一句就不是在講這一筆了。永豐〈信用貸款商品服務說明書〉把它寫在一個括號裡:「資金用途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範之『消費性放款』時得徵提」。逐字原文與那一側的保證範圍寫法,見公司要週轉的負責人先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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